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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基本业绩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30日 10:14 来源: 责任编辑:

 

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

辅导员基本业绩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促进辅导员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全面地考核辅导员工作,结合我院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

考核是为了更加直观反映我院辅导员履职的基本情况,激励辅导员不断提高思教能力和业务水平,形成你追我赶的良好工作局面。考核每年11月进行一次,由学院学生处和各系学工负责人组织实施。考核采取辅导员自评、各系学工负责人审核、学生处复核的程序进行。

二、考核内容

总分100分,分10项(详细评分标准见附表):

1、带班人数;2、学生考试成绩(不及格率);3、学生到课率/就业率;4、学生违纪情况(处分率);5、学生管理情况(辅导员开班会下宿舍);6、学生责任事故;7、总结发表论文;8、催缴学费;9、学生获奖;10、其他;

 三、考核结果

考核成绩将作为辅导员学校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学生处评分占30%,学工副主任不在此次考核之列,考核结果为不及格者(60分以下),由学生处及所在系领导谈话,提出改进意见。辅导员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议。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起草和解释,试行期为2014年。

                            学生处

                      一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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