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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30日 09:58 来源: 责任编辑:

 

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普通高校

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助学中心)是广东省教育厅设立的管理全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专门机构,是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平台。各普通高校相应设立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助贷专门机构),负责助学贷款的审核、发放和回收工作,是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操作平台。

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广东分行)是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银行的经办银行,全面负责贷款的信贷管理并按《合作协议》及《操作规程》的规定享有对助学中心和助贷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  代理行是国家开发银行确定的负责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结算业务的经办银行。

第五条  借款人是指广东省普通高校确定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六条  贷款违约是指助学贷款的利息未及时支付而出现欠息或本金到期未及时归还而出现逾期本金。

 

第二章  资金账户的开立

 

第七条  助学中心在广东分行开立贷款及存款账户,用于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本息回收以及风险补偿金的归集。上述账户作为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资金的过渡管理账户,不计贷款利息及存款利息。

第八条  助贷专门机构所在高校在代理行开立专用账户,该账户仅限用于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归集。贷款发放资金不得转入除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贷款本息回收资金不得转入除助学中心在广东分行开立的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第九条  借款人在代理行开立个人账户(或办理银行卡),用于助学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本息回收。

  

第三章  贷款的发放

 

第十条  广东分行对助学中心报送的助学贷款发放计划进行最终审批,助学中心通知高校根据批复后的助学贷款发放计划与学生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一条  广东分行依据下列材料发放贷款,经助学中心转拨各高校,由各高校助贷专门机构通过代理行按借款合同向学生发放贷款。

1)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计划

2)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名册

3)借款合同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助学中心应根据已批准的各高校贷款发放计划,于贷款资金到账后的同日将资金拨付各助贷专门机构所在高校在代理行开立的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结算账户(即本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专用帐户)。

第十三条  各高校助贷专门机构在资金到账后,依据已签订的借款合同组织贷款发放工作,代理行根据助贷专门机构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名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凭证》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于1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借款学生的账户(或银行卡)。

 

第四章  贷款本息的回收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回收。助贷专门机构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每年度结息日前30个工作日与代理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信息,并由代理行进行预结息,助贷专门机构、助学中心等有关部门根据结息金额办理贴息申请等相关手续,贴息资金应在结息日前到位并划付广东分行。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本息回收。助贷专门机构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的三十个工作日前与代理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代理行计算还本付息金额。助贷专门机构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借款学生预存相应款项,代理行通过借款学生的账户(或银行卡)代广东分行予以扣收,并及时出具扣收清单及汇总表。

第十六条  各高校助贷专门机构归集借款学生偿还的贷款本息后,贷款利息应由代理行在每年度结息日后1个工作日内上划至助学中心在广东分行开立的账户,贷款本金应由代理行在每月20日后2个工作日内上划至助学中心在广东分行开立的账户,同时将本息偿还汇总表上报助学中心,广东分行扣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助学中心收到各高校归集的贷款本息偿还资金及相关结算单据后,应将汇总结算单据等有关文件(如借款学生利息汇总清单)在结息日或还本日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广东分行。

 

第五章  贴息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及广东省助学贷款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广东省财政全额补贴。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结息日为每年度的620日,起息日为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学生存款账户之日。

第二十条  助学中心每年应按时足额将贴息资金编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  助学中心要提前办理贴息相关手续,确保贴息资金于贷款结息日前到账。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享有贴息时,由代理行于每年度结息日前30个工作日进行预结息,并统计汇总财政贴息额,经助贷专门机构核签后由助学中心在结息日前统一划付广东分行。

 

第六章  风险补偿金的设立与划拨

 

第二十二条  为建立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出现违约本息(指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学生与广东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到期应还但未还的贷款本息,到期日之后的利息和罚息除外,下同)时的风险补偿,风险补偿金计提比例为贷款发放额的10.9%,其中省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上述风险补偿金的计提比例可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实际回收情况,在征得广东分行及相关部门同意后,采用适当方式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助学中心根据贷款发放额及风险补偿比例提出经费需求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编入年度预算;各高校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预算外资金足额安排,纳入部门预算。

省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助学中心直接划付广东分行。

第二十四条  助贷专门机构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上一学年(上年91日到当年831日)本校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进行统计,经助学中心汇总后报广东分行审核确认,并以此为依据计算财政与高校应负担的风险补偿金。助学中心及有关单位、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补偿申请,确保风险补偿金于每年1220日前足额划付广东分行。

 

第七章   风险补偿金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户管理,分校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专户用于对助学贷款违约本息的补偿,补偿后剩余部分对助贷专门机构进行奖励性返还。奖励性返还从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进入还本期时开始,每年的1220日结算一次。

第二十七条  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以下原则计算返还:

返还额度(I)=到期贷款风险补偿金额度(A)-违约贷款本息(B

A=到期助学贷款本金×10.9%

I0时,表明补偿助学贷款违约本息后风险补偿金尚有剩余,则通过助学中心比照上述方法计算返还额度并返还有关高校。

I0时,表明补偿助学贷款违约本息后风险补偿金余额为零,该种情况下不存在返还奖励问题。

I0时,表明风险补偿金不足以补偿助学贷款违约本息,不足部分由高校、开发银行和省助学中心按50%、40%和10%的比例进行分担,高校应足额安排资金,由助学中心归集后于贷款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足额划付广东分行。

第二十八条  助学贷款违约本息按上述办法补偿后,借款学生所欠本息及罚息仍由助贷专门机构继续负责催收,回收后先纳入风险补偿金专户管理,在下一年度进行风险补偿金结算时再按本息相应比例返还高校(或助学中心、广东分行)。

当上一年度I≥0时,回收的违约贷款本息全额返还高校。

当上一年度I0时,回收的违约贷款本息按违约贷款的分担比例向高校、助学中心和广东分行返还。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助学中心违反本办法关于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申请、拨付等相关工作规定不履行职责的,广东分行有权要求助学中心的上级部门以及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予以协调,并保留采取包括中止发放贷款提前回收、扣收风险补偿金等在内等措施的权利。

第三十条  助贷专门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申请、拨付等相关工作规定不履行职责的,广东分行有权要求助贷专门机构的上级部门予以协调,并保留包括中止发放贷款、扣收风险补偿金和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利。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高校办学体制出现重大变故,或贷款违约率明显偏高时,助学中心与广东分行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高校采取包括提醒、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发放贷款等在内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影响到本办法中相关约定事项执行的,广东分行及助学中心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对本办法进行相应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及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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