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
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广东省普通高校
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二○○七年一月 日
甲 方: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地 址: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
法人代表:朱俊文
经 办 人:王红松
电 话:020-37628766
传 真:020-37628713
邮 编:510080
乙 方: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
地 址:广州市体育东路116-118号财富广场东塔21层
法人代表:戴达年
经 办 人:肖卫群
电 话:020-38932912
传 真:020-38932837
邮 编:51062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业务合作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方作为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的专门管理机构,乙方作为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银行,共同完成广东省普通高校(不含四所中央部委属、三所深圳市属高校,以下同)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第二条 甲方作为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平台,负责对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全面管理,协助组建各高校助学贷款管理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助贷专门机构”),对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加强乙方与各高校的信息沟通,并协调解决贷款业务具体操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三条 乙方作为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银行,负责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承担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全面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信贷管理工作并对甲方和高校进行相关业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为规范管理,双方联合制订《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见附件1)、《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2),并根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商制订相应管理制度。甲方应及时将本协议及相关管理制度下发给各高校,督促高校向甲、乙双方出具遵守本协议条款的承诺书(见附件3)。
第五条 甲方督促并确保各高校按照国办发[2004]51号文件要求设立助贷专门机构,保证助贷专门机构及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贷款及存款账户,用于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本息回收以及风险补偿金的归集。上述账户作为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的过渡管理账户,不计贷款利息及存款利息。
第七条 为保障国家助学贷款服务质量,甲方与乙方共同选择一家或若干家商业银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代理结算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乙方与代理行签订《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代理结算协议》。甲方协调各高校在上述商业银行中确定唯一一家作为本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代理行。并要求各高校确定或更换代理行前征求甲、乙双方意见。
第八条 甲乙双方应积极建设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系统建设应考虑与政府部门、国家开发银行等相关信息系统的对接以满足现行管理要求。
第二章 借款对象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贷款资格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借款额度
第十条 各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校当年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0%、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
第十一条 甲方根据各高校助学贷款机构设置、管理水平、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确定各校的借款额度,汇总后送乙方,由乙方最终确定当年的借款总额。
第四章 借款申请与发放
第十二条 甲方督促各高校根据下达的借款额度对学生借款申请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汇总报送甲方,甲方审核并报乙方审批后通知各高校与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学生借款采取一年签订一次合同的方式。乙方负责向各高校提供统一的借款合同样本。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甲方并转拨各高校,由各高校根据乙方授权通过代理行向学生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四条 乙方授权甲方对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组织、协调与监督。
第十五条 甲方督促各高校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生贷款使用情况统计、贷款资产质量认定、借款学生离校后联系、到期贷款本息催收等。
第十六条 乙方负责指导甲方、高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的培训、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本息回收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学生存款账户之日。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享有贴息时,由代理行进行预结息,报送甲方;甲方负责办理贴息相关手续,并在结息日前向乙方划付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自付利息的起息日期为其毕业的下月1日(含1日); 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借款学生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乙方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其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进入还本付息期后,乙方督促代理行负责计算还本付息额并通过借款学生的银行卡(或折)代收代扣。高校助贷专门机构应对未按时还本付息的学生进行催收。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可以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七章 风险补偿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0.9%计提,由省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上述风险补偿金的计提比例可根据乙方依本协议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实际回收情况,在征求相关部门同意后,采用适当方式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甲方根据年度助学贷款计划将本部门应负担的风险补偿金列入预算,并督促有关高校和单位将其承担的风险补偿金足额列入部门预算,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到当年8月31日)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足额划拨至乙方。
第二十五条 乙方设立专用账户,对收取的风险补偿金进行专户管理,用于助学贷款违约贷款本息(指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到期应还但未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到期日之后的利息和罚息除外,下同)的补偿。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经由助学中心返还各高校,并可由各高校从上述返还的风险补偿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奖励工作成绩较突出的助贷专门机构。当风险补偿金不足以补偿相应的违约贷款本息时,超过部分由提供风险补偿金不足以补偿相应违约贷款本息的相关高校、乙方和甲方分别承担50%、40%和10%。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金专户管理、违约贷款本息补偿和奖励返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普通高校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考核与信息公布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对各高校助贷专门机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建立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与各高校助学贷款额度和风险补偿金返还比例挂钩,并将考核结果在省教育系统内公布,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甲方另行制订。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违约借款学生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进入还款期后,对连续拖欠到期本息超过一年且不与助贷专门机构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将在公共媒体上予以通报。甲方和乙方有权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校园网、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照片、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并将违约学生违约信息导入相应的各类社会信用征信系统。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当高校办学体制出现重大变故,或贷款违约率明显偏高时,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高校采取包括提醒、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发放贷款等在内的措施。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有关合作协议或任何合作协议条文、计划、相关数据和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作协议无关的任何其他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对合作协议条款的补充、修改均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并作为本合作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因依据法定程序,由教育部门批准的学校合并、新建、撤销等原因,甲方和乙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本合作协议项下的贷款额度、学校数量等进行修改。
第三十三条 因双方的机构合并、新建、撤销等原因影响到协议执行的,要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本合作协议项下相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 如国家政策变化,致使合作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时,双方应协商新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合作协议实施或与合作协议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友好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 合作协议自签订时生效,至合作协议生效期间乙方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全部合同执行结束时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协议包含附件一《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附件二《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三各高校出具的《承诺书》,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与合作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作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广东省广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