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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15-08-28 17:14 李师 

 

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在校学生。

 

第四条认定工作以实事求是、标准统一为原则,按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年级评定和学生处审核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二章认定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学院行政领导下,由学生处、系、班级三级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日常认定工作。学生处助学管理科负责工作协调和监督。

 

(一)学生处具体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系学工助理为组长、系全体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纪检委员、及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56人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本班级申请认定学生的家庭情况及在校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和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逐级上报。学生代表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每学年调整一次。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并报系备案。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认定标准设置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特别困难三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以当地省级民政部门当期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高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以当地省级民政部门当期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下浮20%作为高限。

 

第七条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

 

(一)父母均下岗(要提供相关证明),已落实再就业,家庭经济尚困难的;

 

(二)家庭直系成员中有一个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不含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就读生),且家庭经济较困难的;

 

(三)家庭提供学生本人在校月生活消费低于400/月的;

 

有以上条件之一者可视为一般困难学生。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

 

(一)父母均下岗(要提供相关证明),靠打散工维持家庭开销;

 

(二)家中有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不含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就读生),且家庭经济较困难的;

 

(三)单亲家庭,且抚养亲属无固定收入或收入不足以支付学费的;

 

(四)家庭提供学生本人在校月生活消费低于300/月的;

 

(五)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西部省份或偏远贫困山区,且被当地镇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的(要提供相关证明);

 

(六)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的。78

 

有以上条件之一者可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

 

(一)烈士子女、孤儿,且旁系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二)家庭直系成员中有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高校就读,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单亲家庭,且抚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费无法保障的;

 

(四)学生本人在校月生活消费低于200/月的;

 

(五)父母亲中有一方常年卧病或长期住院治疗,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费的;

 

(六)父母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费的;

 

(七)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西部省份或偏远贫困山区,且被当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列为五保户或特困户的;

 

(八)家庭收入低于生源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九)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极度困难的。

 

有以上条件之一者可视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四章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须详细考查其家庭成员的工作、家庭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在校生活状况和现实表现等多方面情况,学生本人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本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特殊对象特殊对待的原则。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类别时,同学评定由各系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在班级及宿舍同学,要根据附表1《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表2《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的填写内容和参评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包括学生实际消费状况与本人申报情况是否相符、有无过度消费及相对高消费的情况)作为评定依据。

 

第十三条评定时,需按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本年级(或本班级)经济困难学生的排序名单,确认等级时适当考虑各困难类别的人数比例。参考比例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应在全部学生数的5%之内,有家庭经济问题的学生不应超过学生总数的20%。

 

第五章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学院将全面、细致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定,各系和相关部门应当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学院学生处、财务处要加强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十五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学生访谈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资助资格:

 

(一)伪造困难证明骗取学院资助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助,责成退回已获资助的全部资金,并在全院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三)吸烟、酗酒,在校外居住且生活铺张浪费。

 

(四)每月生活费高于500元,且购置非学校所需的其它高档消费用品。

 

(五)家庭经济情况已好转,本人生活费用基本有所保障。

 

第十七条各系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条各系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心理辅导,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教育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九条对有实际困难但又因其它原因而不主动提出申请的学生,各系要及时做出疏导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心理等问题;对家庭经济有所好转且不需要继续资助的学生,要及时调整其受资助的资格。

 

第二十条各系认定工作组或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当明确本实施办法和工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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