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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细则(试行)
2015-08-28 17:16 李师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好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等文件的通知》(粤教贷〔20074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贷〔20075号)等文件的精神,为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细则》。

 

第二条学院在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广东省分行)和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项管理工作;各系在学院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管理细则》所指的贷款银行是指为广东省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广东省分行),支付宝公司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和助学中心的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学院成立院学生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院助贷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学院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各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成员。院助学贷款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助学贷款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院助贷中心),挂靠学生处。学院成立以系为单位的学生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系助贷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或学工助理任组长,和学院负责助困工作的辅导员担任成员。

 

第五条主要职责包括:

 

1、院助贷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精神,全面负责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分工,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2)全面统筹、协调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工作。

 

3)负责与上级助学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的工作协调。
2
、院助贷中心主要职责

 

1)在院助贷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贷款银行和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全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协调及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管理工作。

 

2)接受院助贷领导小组的委托,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3)接受院助贷领导小组的委托,具体负责与上级助学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4)具体组织开展全院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5)指导系学生助贷工作小组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6)负责建立全院学生贷款的管理台帐、贷款学生档案等。

 

7)负责组织全院学生贷款申请的资料填写、把关、上报。

 

8)负责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各系开展催缴、清收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9)负责面向全院学生开展诚信教育。

 

3、系助贷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受理本系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确保贷款材料的完整、准确,并按规定报送院助贷中心审批、建档。

 

2)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院助贷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3)配合学院、银行催缴和清收本系国家助学贷款。

 

4)及时完成院助贷领导小组和院助贷中心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5)系助贷小组负责组织本系有针对性的贷款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了解金融常识,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6)系助贷小组根据学院总体安排,组织开展本系全体学生的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新生入学教育、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三章宣传与教育

 

第六条院助贷中心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助学贷款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院助贷中心要组织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八条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开展励志教育,增强自强自立意识。

 

第四章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不含在读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外国留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个人提交《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各系在接受学生申请前必须组织学生学习本《管理细则》,让学生了解清楚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事项。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申请书提交到所在系。每人贷款额不超过6000元,且只贷当年的学费,不办理住宿费和生活费的贷款,不对贷款学生以前未交学费等进行追贷。

 

2、系助贷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院助贷中心,院助贷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3、系助贷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乡、镇(街道办事处或父母所在单位)以上民政部门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4、系助贷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院助贷中心审批。必须保证表格及资料的准确和书面材料与电子文本的一致性,根据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的实际表现严格把好审批关,凡是不符合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的一律不得报送。

 

5、院助贷中心对审批后的《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一条院助贷中心根据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到院助贷中心。

 

第十二条院助贷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三条院助贷中心接到贷款发放通知后,贷款银行会通知支付宝公司将贷款转入贷款学生的支付宝账户,然后由贷款学生的支付宝账户转入学院结算账户。院助贷中心根据放贷情况连同学院财务处为贷款学生发放交费凭证。

 

第六章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 71(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院助贷中心根据助学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助学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贷款银行通知支付宝公司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十六条学院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高校部门预算。

 

在每年430日前,院助贷中心根据助学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应由校财务处配合院助贷中心汇集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助学中心。

 

第七章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七条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本科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院助贷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本科的相关证明(毕业前不能提供继续攻读本科相关证明的,不得办理展期手续)。院助贷中心审查同意后,由助学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院助贷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本科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隶属学院管理,由省财政继续贴息。助学中心及我院院助贷中心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院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入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院助贷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院有关部门必须在院助贷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学院相关部门未征得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由相关部门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各系助贷小组要协助院助贷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条院助贷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系助贷小组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并设立专柜妥善保存助学贷款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学院和各系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系助贷小组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院助贷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九章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三条学生毕业离校前,院助贷中心和各系助贷小组要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确认书》,如果贷款毕业生遗忘还款用的支付宝账号密码可通过登录学生贷款在线系统及咨询支付宝公司客服找回账号及密码。

 

第二十四条各系助贷小组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并将相关资料汇总报送院助贷中心。

 

第二十五条各系助贷小组和院助贷中心应允许并鼓励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贷,毕业离校前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先向院助贷中心提出申请,将所借本金足额存入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然后通过转账支付宝账户办理还款手续,凭还贷清单到院助贷中心登记确认。贷款学生在毕业前提前还清贷款的可以不将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毕业证可以正常领取。

 

毕业离校后提前还款的,先将所借本金和利息足额存入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然后通过转账支付宝账户办理还款手续,凭还贷清单到院助贷中心登记,代理行在每个月的21日与院助贷中心进行结算,院助贷中心确认结算相关数据后方可为提前还贷学生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贷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支付宝帐户,院助贷中心通知学生按照贷款还款流程登陆支付宝账户进行偿还本息操作。助学中心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通报院助贷中心,由院助贷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通报系,各系根据需要督促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章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八条学院建立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院助贷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将违约情况录入个人征信系统;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一章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

 

第二十九条院助贷中心按要求及时对学生贷、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

 

第三十条院助贷中心根据支付宝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助学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第三十一条 各系每季度按要求完成对每笔贷款的资产质量分析和专户报告,并提交院助贷中心。院助贷中心每季度完成全院的学生贷款资产质量分析和专户报告,每季填制资产质量分类认定表并按项目进行汇总分析,每年形成分析报告,报送助学中心;每季度填制完成助学贷款资产质量分类预测表,报送助学中心。

 

第十二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学院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机制,并对各系贷款工作小组和院助贷中心的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当各系助学贷款进入还贷期贷款本息违约率达到5%时,院助贷中心对相关系采取包括提醒、警告、限期整改措施,达到10%时,暂停办理、发放相关系的助学贷款。

 

第十三章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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